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刑初1394号
案件名称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刑初13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地上海市。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三部刑诉(2019)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与黄某1、黄2(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位于本市黄浦区五里桥路XXX号的水站。

期间,被告人徐某等人使用过滤制水设备、回收的废旧水桶灌装饮用水,并收购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注册商标标贴对桶装水进行包装并销售牟利。

截至案发,被告人徐某等人已向“大千影业公司”、“华智慧公司”、“联众公司”等多家单位销售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牌桶装水共计4500余桶,销售金额人民币8.4万余元。

2019年6月1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等人的住所地和经营的水站内查获了假冒的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桶装水140余桶,以及制水设备、空桶、桶盖、塑封等作案工具。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系初犯、偶犯;

家庭困难。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明、证人陈某、曹某某、姚某某、黄某1、黄2的证言、辨认笔录和公安机关调取的桶装水、水票、增值税发票、公安机关查获的“兢淳公司”增值税发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8.4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及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