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396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被告: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3-17楼。
法定代表人:曹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