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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3968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396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被告: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3-17楼。

法定代表人:曹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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