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53号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社区保罗金佛工业区4栋5楼。
法定代表人:黄会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丰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南环路与吉祥路交汇处新后街产业创新园G栋410B号。
法定代表人:肖月华。
被告:深圳市华龙日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610室。
法定代表人:朱齐龙。
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丰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龙日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8××××.3、名称:手持风扇(HK-207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