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46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曲怀志,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捷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开发区捷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