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1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护康管材管件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806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发,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护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护康管材管件厂、南京护康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