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池溪乡观花岭超市,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观花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G。
经营者:吴建华,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鸿,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向飞,进贤县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池溪乡观花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