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362号原告:王安伟,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
被告:上海汇泉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熊信强。
原告王安伟与被告上海汇泉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王安伟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安伟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