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少娥烟酒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火把山社区沙湖街11号。
经营者:刘小娥。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96元(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500元,执行费439元,以上共计364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少娥烟酒商行的银行存款364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