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856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Q。
法定代表人:杨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钱富,男,199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钱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