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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算数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623号
案件名称3623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算数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算数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623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算数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南京路小区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算数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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