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38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州区新永和素平豆浆店,经营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168号恒基城市广场2-1-3、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M。
经营者:占素平,女,1979年6月28日,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州区新永和素平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