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401号原告:张少如,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邵明利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风光地带小区1-08号。
经营者:邵明利,男,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郑勇,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张少如与被告沛县邵明利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少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少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