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惠中,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MARKDAVIDSTOREY,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丁晓东,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审被告:何家政,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原审被告:姜文镖,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何家宝,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原审被告:何启展,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原审被告:何家佑,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原审被告:何启燧,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上诉人丁惠中因与被上诉人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丁晓东、何家政、姜文镖、何家宝、何启展、何家佑、何启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上诉人丁惠中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丁惠中经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惠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