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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讯达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847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讯达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讯达通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84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讯达通信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BRQE246。

经营者:黄秀锋,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讯达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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