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611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乐笑哈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新东坊步行街22-12号。
经营者:邹文华,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新区乐笑哈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