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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凯杰美国公司与厦门伊鑫隆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泉州巨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072号
案件名称斯凯杰美国公司与厦门伊鑫隆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泉州巨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厦门伊鑫隆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泉州巨邦商贸有限公司;晋江米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72号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曼哈顿比奇曼哈顿比奇大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温伯格(DavidWeinberg),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伊鑫隆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杏林湾路516号311之九。

法定代表人:林惠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泉州巨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厝村针茂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陈忠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晋江米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永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与被告厦门伊鑫隆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泉州巨邦商贸有限公司、晋江米足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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