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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村、邓木栈与佛山市兰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980号
案件名称郑建村、邓木栈与佛山市兰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建村;邓木栈;佛山市兰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80号原告:郑建村,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赛红、陈永恩,分别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邓木栈,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赛红、陈永恩,分别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兰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招洁华,均为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告郑建村、邓木栈与被告佛山市兰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东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叠砖装置及应用有叠砖装置的储砖系统”。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郑建村、邓木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建村、邓木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村、邓木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村、邓木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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