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1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勤昌晟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之5。
经营者:孟令胜。
原告周萍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勤昌晟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周萍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周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萍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