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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郑邦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35669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郑邦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郑邦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5669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A27(只限作办公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5XP。

法定代表人:邹铭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科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邦宝,男,汉族,1953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郑岗组,公民身份号码413************538。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2。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邦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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