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111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惠根,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委会联新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41************833。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惠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本案定于2020年1月15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庭前本院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