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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惠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111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惠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朱惠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111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惠根,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委会联新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41************833。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惠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本案定于2020年1月15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庭前本院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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