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42号原告:广州埃信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307房。
法定代表人:关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富,广东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辰,广东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开信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50号自编六栋二楼201、202、203、204、205房。
法定代表人:王文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埃信电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开信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埃信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埃信电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