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63号 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门外村。
法定代表人:鲁时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明,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凌,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大耳朵家居生活馆,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蜀岗西路1号29-223。
法定代表人:朱红翠。
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与被告邗江区大耳朵家居生活馆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9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因与被告邗江区大耳朵家居生活馆已经和解,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