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109号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麻涛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甲。
被告: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袁波。
被告: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被告: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3003号上步工业区**上步工业区105栋港澳城301A1-A2部分。
法定代表人:董某1。
被告:佛山市艾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麦容基。
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艾沃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