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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109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艾沃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109号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麻涛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甲。

被告: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袁波。

被告: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被告: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3003号上步工业区**上步工业区105栋港澳城301A1-A2部分。

法定代表人:董某1。

被告:佛山市艾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麦容基。

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中山市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艾沃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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