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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康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7执保18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康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康良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执保18号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公司登记号:200500088E。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良兴,男,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良兴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康良兴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上述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康良兴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5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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