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28号 原告: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桃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少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芮,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振兴,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霸州镇贾庄社区益津市。
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与贾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