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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与贾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0知民初528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与贾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贾振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28号 原告: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桃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少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芮,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振兴,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霸州镇贾庄社区益津市。

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与贾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广东乐普升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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