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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金亿发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2282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金亿发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金亿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终2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太平洋工业城内126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玉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金亿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47-2号(27-13)。

法定代表人:王玉刚,总经理。

上诉人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金亿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以其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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