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3刑初3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猛,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枣庄市山亭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学相,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部二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厚胜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猛及辩护人王学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猛为非法牟利,明知其微信好友昵称“人生如茶”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超能”、“雕牌”、“汰渍”等品牌洗衣粉的包装袋,仍销售给沂水县南湖庄园小区郑某,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竹子园村李正军(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1428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猛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物证;
检查笔录;
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猛及同案犯郑某、李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张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坦白。
二、无前科,初犯、偶犯。
3.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4.人身危险性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5.缴纳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代为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猛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猛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已缴纳违法所得、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已认定为坦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第3项不再重复评价。
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张猛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