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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余金石与李苗、深圳市威博特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100号
案件名称3100余金石与李苗、深圳市威博特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李苗;深圳市威博特电子有限公司;陈伟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100号 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苗,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杰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几何电商园403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波。

被告:陈伟波,男,1986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李苗、深圳市威博特电子有限公司、陈伟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金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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