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100号 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苗,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杰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几何电商园403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波。
被告:陈伟波,男,1986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李苗、深圳市威博特电子有限公司、陈伟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金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