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116号 原告: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新世纪大街。
法定代表人:尹长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18号9栋77号。
经营者:梁立博,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泽,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博川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亿利橡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