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13号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婷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唐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通达路卓创金果园小区北门A-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霞。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唐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