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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西亚、韩懂懂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2401刑初1046号
案件名称闫西亚、韩懂懂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西亚;韩懂懂;金德堂;吴从喜;刘小妮;闫影丽;张利延;于海霞;平园;郁金香;金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吉2401刑初10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西亚,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捕前住延吉市局子街顺利名烟名酒行。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席,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珲,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懂懂,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捕前住延吉市局子街韩城名烟名酒行。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夏,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德堂,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捕前住北京市顺义区羊房村。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成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从喜,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捕前住长春市八里堡。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峰日,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小妮,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延吉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辩护人廉贞姬,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影丽,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延吉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张利延,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图县,住安图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于海霞,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平园,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郁金香,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住长春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金权,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捕前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8)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德堂、吴从喜、于海霞、平园、郁金香、金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闫西亚、韩懂懂、刘小妮、闫影丽、张利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闫西亚及其辩护人金珲、被告人韩懂懂及其辩护人姜夏、被告人金德堂及其辩护人金成林、被告人吴从喜及其辩护人李峰日、被告人刘小妮及其辩护人廉贞姬、被告人闫影丽、张利延、于海霞、平园、郁金香、金权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份起,在北京市顺义区××村租赁的两间厂房内,被告人金德堂伙同被告人金权采取以次充好手段,生产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二锅头、剑南春等品牌白酒。

被告人金德堂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以发放贩卖假酒名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在延吉市经营顺利烟酒行的闫西亚及付某、李某1、李某2、骆某等人销售假酒共计212210元。

另,从被告人金德堂处扣押假酒货值共计4400元。

2016年8月份起,在长春市安龙泉村租用平房内,被告人吴从喜伙同被告人于海霞、平原、郁金香采用以低价酒灌装在茅台、五粮液、舍得等品牌酒瓶中,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闫西亚、何某1、何某2等人批量销售假酒,销售金额共计201800元。

被告人吴从喜通过金正物流向闫西亚、何某1、何某2等人发货,并将假酒伪装,在邮递单上填写物品为礼品、配件。

被告人吴从喜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利用被告人郁金香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尾号为830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专门用于进行销售假酒、购买用于制作假酒的包装、商标、防伪码、瓶盖等原材料。

另,从被告人吴从喜处扣押假酒货值共计89000元。

2016年起,被告人闫西亚与其妻子被告人刘小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情况下,先后从赵某1、金德堂、吴从喜手中购进茅台、五粮液、舍得、剑南春、海之蓝、天之蓝等品牌假酒后,在延吉市顺利名烟名酒行内向不特定客户销售低价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假酒,同时还向安图县经营烟酒店的张利延批发,销售金额共计159520元。

其中,被告人闫西亚主要负责订货、取货、运输,被告人刘小妮主要负责销售,并且被告人闫西亚多次借用其朋友王冬冬(另案处理)汽车运输假酒,储存在王冬冬位于佰翠源小区14号车库内。

从位于佰翠源小区14号车库和面粉厂对面两处库房查获的被告人闫西亚的假酒共计164箱,扣押假酒货值437559.3元。

另查明,闫西亚先后为被告人韩懂懂订货名类假酒400余箱,并让被告人韩懂懂给赵某1妻子陈小红农行卡(尾号2871)汇假酒款共计80000元。

被告人张利延从被告人闫西亚处购得假酒后,在自己经营的安图县天福食品商店内向公茂盛、顾某、许某、毛某等社会不特定人销售假酒共计57700元。

另,从被告人张利延处扣押假酒货值为41690元。

2017年起,被告人韩懂懂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闫影丽从北京市和长春市制假上线及通过被告人闫西亚从赵某1处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舍得、五粮液、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等白酒,然后冒充真酒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

从被告人韩懂懂日常销售账本中核实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低于出厂价格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计267610元。

另,从被告人韩懂懂处扣押假酒货值为56115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金德堂、吴从喜、于海霞、平园、郁金香、金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海霞、平园、郁金香、金权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闫西亚、韩懂懂、刘小妮、闫影丽、张利延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闫西亚、韩懂懂、刘小妮、闫影丽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利延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小妮、闫影丽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西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韩懂懂辩称,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267610元及销售账本的来源有异议。

被告人金德堂辩称,其向山东济南的买家“2018”寄送的货物中包括48件樱桃,应从其涉案金额中扣除。

被告人吴从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小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闫影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利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于海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平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郁金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金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闫西亚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认定闫西亚销售假酒金额159520元和未销售货值437559.3元,证据不足;

2.闫西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闫西亚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

4.闫西亚未销售的假酒部分,属于未遂。

被告人韩懂懂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认定韩懂懂假酒销售金额267610元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应认定为165956元;

2.韩懂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

3.韩懂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德堂的辩护人提出:1.金德堂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2.金德堂之前无犯罪行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

3.金德堂犯罪所得并不多,犯罪时间较短,并非主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从喜的辩护人提出:1.吴从喜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

2.吴从喜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3.吴从喜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妮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认定的刘小妮向不特定人员销售假酒的金额不准确,未销售货值应认定255660元;

2.刘小妮属于从犯;

3.刘小妮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起,在北京市顺义区××村租赁的两间厂房内,被告人金德堂伙同被告人金权采取以次充好手段,生产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二锅头、剑南春等品牌白酒。

被告人金德堂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以发放贩卖假酒名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在延吉市经营顺利烟酒行的闫西亚及付某、李某1、李某2、骆某等人销售假酒共计212210元。

另,从被告人金德堂处扣押假酒货值共计4400元。

2016年8月份起,在长春市安龙泉村租用平房内,被告人吴从喜伙同被告人于海霞、平原、郁金香采用以低价酒灌装在茅台、五粮液、舍得等品牌酒瓶中,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闫西亚、何某1、何某2等人批量销售假酒,销售金额共计201800元。

被告人吴从喜通过金正物流向闫西亚、何某1、何某2等人发货,并将假酒伪装,在邮递单上填写物品为礼品、配件。

被告人吴从喜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利用被告人郁金香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尾号为830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专门用于进行销售假酒、购买用于制作假酒的包装、商标、防伪码、瓶盖等原材料。

另,从被告人吴从喜处扣押假酒货值共计89000元。

2016年起,被告人闫西亚与其妻子被告人刘小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情况下,先后从赵某1、金德堂、吴从喜手中购进茅台、五粮液、舍得、剑南春、海之蓝、天之蓝等品牌假酒后,在延吉市顺利名烟名酒行内向不特定客户销售低价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假酒,同时还向安图县经营烟酒店的张利延批发,销售金额共计159520元。

其中,被告人闫西亚主要负责订货、取货、运输,被告人刘小妮主要负责销售,并且被告人闫西亚多次借用其朋友王冬冬(另案处理)汽车运输假酒,储存在王冬冬位于佰翠源小区14号车库内。

从位于佰翠源小区14号车库和面粉厂对面两处库房查获的被告人闫西亚的假酒共计164箱,扣押假酒货值437559.3元。

另查明,闫西亚先后为被告人韩懂懂订货名类假酒400余箱,并让被告人韩懂懂给赵某1妻子陈小红农行卡(尾号2871)汇假酒款共计80000元。

被告人张利延从被告人闫西亚处购得假酒后,在自己经营的安图县天福食品商店内向公茂盛、顾某、许某、毛某等社会不特定人销售假酒共计57700元。

另,从被告人张利延处扣押假酒货值为41690元。

2017年起,被告人韩懂懂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闫影丽从北京市和长春市制假上线及通过被告人闫西亚从赵某1处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舍得、五粮液、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等白酒,然后冒充真酒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

从被告人韩懂懂日常销售账本中核实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低于出厂价格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计267610元。

另,从被告人韩懂懂处扣押假酒货值为56115元。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吴从喜、于海霞、郁金香、平园在长春市××区制假窝点内被延边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

同日,被告人韩懂懂、闫西亚、刘小妮在延吉市名顺烟酒行、延吉市顺利烟酒行内被延边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

同日,被告人金德堂、金权在北京市顺义县××村制假窝点内被延边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

2月1日,被告人张利延在安图县泸州老窖烟酒店被延边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

同年4月9日,被告人闫影丽被延边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传唤后,到延吉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张利延全部赔偿了公某、顾某、许某、毛某的假酒款。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闫西亚、刘小妮共同退回违法所得159520元;

被告人韩懂懂、闫影丽共同退回违法所得267610元;

被告人吴从喜、于海霞、平园、郁金香共同退回违法所得201800元;

被告人金德堂、金权共同退回违法所得212210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前科证明,临时羁押证明书,情况说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赵某1账本,陈小红账本,韩懂懂账本,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别检验报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价格证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价格证明,四川沱牌舍得酒业有限公司的酒类产品鉴定报告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及价格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及价格证明,证人张某12、赵某1、丁某、李某3、张某12、黄某、禇某、魏某、李某4、李某5、金某、张某113、李某6、吕某、麻某、张某114、彭某、赵某2、王某、由某、卢某、沈某、钟某、郭某、吴某、姜某、公某顾某、许某、毛某、孙某、宋某、何某2、何某1、付某李某1、李某2、骆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闫西亚、韩懂懂、金德堂、吴从喜、刘小妮、闫影丽、张利延、于海霞、平原、郁金香、金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韩懂懂提出的其对销售金额267610元及销售账本来源的异议,经查,侦查人员在韩懂懂和闫影丽共同经营的韩城名烟名酒行搜查出上述账本后,予以扣押,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韩懂懂销售假酒金额267610元的事实,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金德堂提出的其给山东济南的买家“2018”寄送的货物中包括48件樱桃,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闫西亚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认定闫西亚销售假酒金额159520元和未销售货值437559.3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闫西亚销售假酒金额达159520元及未销售货值为437559.3元的事实;

其提出的闫西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其提出的闫西亚未销售的假酒部分,属于未遂的辩护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韩懂懂的辩护人提出的韩懂懂的假酒销售金额应认定为165956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其提出的韩懂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金德堂的辩护人提出的金德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从喜的辩护人提出的吴从喜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小妮的辩护人提出的刘小妮向不特定人员销售假酒的金额不准确,未销售货值应认定255660元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其提出的刘小妮属于从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西亚、刘小妮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且其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在25万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韩懂懂、闫影丽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张利延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金德堂、金权、吴从喜、于海霞、平园、郁金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闫西亚、刘小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被告人闫西亚、刘小妮、韩懂懂、闫影丽尚未销售的假酒部分,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妮、闫影丽、于海霞、平园、郁金香、金权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闫西亚、刘小妮、闫影丽、张利延、吴从喜、于海霞、平园、郁金香、金权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闫西亚、刘小妮、韩懂懂、闫影丽、金德堂、金权、吴从喜、于海霞、平园、郁金香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张利延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西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韩懂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金德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从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小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闫影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张利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于海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已缴纳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平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已缴纳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郁金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已缴纳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金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扣押在案的黑色迈腾汽车(×××,闫西亚)一辆、黑色奔驰商务汽车(×××,闫西亚)一辆、灰色起亚汽车(×××,韩懂懂)一辆、五菱面包车(×××,韩懂懂)一辆、白色宝骏汽车(×××,吴从喜)一辆、福特福克斯轿车(×××,金权)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张利延)一辆及假酒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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