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063号 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瑞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1-2。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来城,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新城区政务中心环保局二楼西侧。
负责人:代遵勇,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玉,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县政务中心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江苏福瑞德光电有限公司、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刘义成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义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