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648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上诉人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沟酿酒公司)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4行至第8行“苏酒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双沟酿酒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青花大曲’、‘蓝色之梦’白酒侵权产品,以及停止实施对其‘海之蓝’、‘洋酒大曲·青瓷’白酒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苏酒集团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30万元;
3.双沟酿酒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补正为“苏酒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双沟酿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青瓷大曲’侵权产品。
2.双沟酿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并负担一审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