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18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新村街环宇手机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新村街中区。
经营者:王启霞,女,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系王启霞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新村街环宇手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以原、被告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