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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与昆明市西山区牛一锅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2075号
案件名称谢伟与昆明市西山区牛一锅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伟;昆明市西山区牛一锅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075号原告:谢伟,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牛一锅餐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449号(兴苑路中段沃尔玛旁)。

经营者:桂保华。

原告谢伟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牛一锅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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