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075号原告:谢伟,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牛一锅餐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449号(兴苑路中段沃尔玛旁)。
经营者:桂保华。
原告谢伟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牛一锅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