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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砀山县秋芳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3民初22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砀山县秋芳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秋芳家电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2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秋芳家电城,住,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官庄镇官庄东街路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QAMA7XT。

经营者:宋秋芳。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秋芳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敏 审判员  马晓红 审判员  戴宝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保山 书记员王登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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