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615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玉霞,女,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良,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公司)与被告罗玉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后,原告红蜻蜓公司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红蜻蜓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法官 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