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942号之一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村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陈秀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市荃绿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期20栋裙房点1号。
法定代表人:胡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东肖家屯。
经营者:王治,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荃绿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