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4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曲阳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山路97号。
负责人:孙小猛,该商行经营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曲阳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被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曲阳店在答辩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原告与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确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本案是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未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
因此,本院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曲阳店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曲阳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曲阳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