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5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甪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中翔广场一层1121、1122号。
经营者:甘忠一。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甪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月6日,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