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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滔仔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12542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滔仔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滔仔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254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滔仔商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学园路6号1楼002铺。

经营者:冯灿钧,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滔仔商店(经营者:冯灿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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