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高文刚、简海洋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刑初3号
案件名称高文刚、简海洋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文刚,男,1990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号:522425199010268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织金县白泥乡兴黔村王家寨组。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简海洋,男,1995年7月9日生,身份证号:5221321995070971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习水县双龙乡双龙河坝组。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红光,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洪伟,男,1978年12月29日生,身份证号:332624197812294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下各镇下垟村。

现住贵州省独山县做生意。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振明、王小林,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四部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文刚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涛、被告人简海洋及其辩护人季红光、被告人陈洪伟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小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洪伟联系被告人高文刚,向其订购54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后陈洪伟携带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的散酒跟随高文刚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二组465号一自建房。

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在该自建房内实施灌装、贴标等制假活动。

当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自建房内将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飞天茅台酒54瓶、茅台王子酒24瓶、金质习酒9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7瓶、习酒窖藏1988为2瓶、打包机1台、热风机2台等作案工具以及大量包装盒、空酒瓶、瓶盖、吊牌等。

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高文刚租用的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组140号一自建房内查获高文刚、简海洋制作的金质习酒55瓶、银质习洒2瓶、习酒容1988雅致版64瓶、习酒窖藏1988为2瓶、剣南春60瓶、红花郎酒90瓶、五粮液66瓶、国窖1573为12瓶、茅台王子酒30瓶、飞天茅台酒6瓶及压盖机3台、吹风机1台等作案工具。

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洪伟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简海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高文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文刚如实陈述案情,庭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其假冒的酒品无毒无害,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获利较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简海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根据简海洋对犯罪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建议对简海洋作出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洪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洪伟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在本案中其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洪伟联系被告人高文刚,向其订购54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后陈洪伟携带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的散酒跟随高文刚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二组465号一自建房。

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在该自建房内实施灌装、贴标等制假活动。

当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自建房内将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飞天茅台酒54瓶、茅台王子酒24瓶、金质习酒9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7瓶、习酒窖藏19882瓶、打包机1台、热风机2台等作案工具以及大量包装盒、空酒瓶、瓶盖、吊牌等。

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高文刚租用的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组140号一自建房内查获高文刚、简海洋制作的金质习酒55瓶、银质习酒2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64瓶、习酒窖藏19882瓶、剑南春60瓶、红花郎酒90瓶、五粮液66瓶、国窖157312瓶、茅台王子酒30瓶、飞天茅台酒6瓶及压盖机3台、吹风机1台等作案工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鉴别,查获的上述涉案飞天茅台酒、红花郎酒、五粮液、国窖1573等均非上述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上述涉案飞天茅台酒红花郎酒、五粮液、国窖1573等总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5574元;

其中飞天茅台酒单价为1499元/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9月5日18时,花溪分局经侦大队通过情报信息发现一制作假茅台酒的窝点,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八组465号自建房内,将正在制作假酒的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当场抓获,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9月5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二组465号自建房将正在制作假酒并装车的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抓获,当场查获飞天茅台酒54瓶、茅台王子酒24瓶、金质习酒9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7瓶、习酒窖藏1988酒2瓶、运输车辆面包车1辆、打包机1台、热风机2台等作案工具以及大量包装盒、空酒瓶、瓶盖、吊牌等、散装白酒1000斤。

后侦查人员随即在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三组140号租住处查获金质习酒55瓶、银质习酒2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64瓶、习酒窖藏1988酒2瓶、剑南春60瓶、红花郎90瓶、五粮液66瓶、国窖1573酒12瓶、茅台王子酒30瓶、飞天茅台酒6瓶、压盖机3台、吹风机1台、散酒252斤。

当日,侦查人员对上述酒类、制作工具、包装材料及车辆进行依法扣押。

3、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9月5日14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阳光派出所民警熊林安、黎源接到该局经侦大队的情报,称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有人制作假酒后,经布控,于2019年9月5日18时许将正在制作假酒并装车的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抓获。

4、户籍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简海洋,身份证号:522132199507097114,籍贯:贵州省习水县;

犯罪嫌疑人高文刚身份证号:522425199010268419,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

犯罪嫌疑人陈洪伟,身份证号:332624197812294619,籍贯:浙江省仙居县;

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指认照片证实:2019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简海洋、陈洪伟、高文刚现场对案发现场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465号房及涉案物品进行了指认。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9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三人的现场检测均呈阴性。

7、前科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三人无前科。

8、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证实:“習”等商标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该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该公司鉴别,查获的涉案金质习酒、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习酒窖藏1988、银质习酒及包装材料等均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9、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证实:“五粮液”等商标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该公司鉴别,查获的涉案五粮液均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0、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证实:“贵州茅台”等商标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该公司鉴别,查获的涉案飞天茅台酒、茅台王子酒及包装材料等均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1、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证实:“郎”等商标系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该公司鉴别,查获的涉案红花郎酒均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2、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证明:“剑南春”等商标系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该公司鉴别,查获的涉案剑南春酒均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

证明:“國窖”等商标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该公司鉴别,查获的涉案国窖1573酒均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4、情况说明证明: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三组140号系办案民警先行掌握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

郎酒公司出具的真伪鉴定证明书中的12瓶15年红花郎酒不属于该案涉案物品。

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1、高文刚的供述及辩解(2019年9月5日22:35-9月6日00:20,花溪公安分局阳光派出所讯问室,熊林安、汤杨捷;

2019年9月6日2:47-3:00,花溪公安分局阳光派出所,黎源,兰XX;

2019年9月6日15:30-15:42,熊林安、汤杨捷;

2019年10月14:日15:05-15:30,花溪看守所,吴文予、熊林安)犯罪嫌疑人高文刚在侦查阶段共有四次供述,供述内容比较稳定、一致,其供述中提到的上线老板在其他两名嫌疑人的供述中未被提及。

证实:2019年年初其开始开车帮人拉酒,其表弟简海洋也帮其拉过几次。

今年7月份,其在云岩区下货的时候认识了一个生产假酒的老板(名字其不知道,年纪在30岁左右,身高:170CM,身材较瘦,贵州口音,电话:16530222806,微信号:Wtb19820305,昵称:似水年华),其就开始跟这个老板一起在贵阳市云岩区大洼村和其租的贵阳市观山湖朱昌一民房一楼做假酒,其知道其生产的假酒既没有获得注册商品所有人的许可及授权,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假酒的种类有习酒1988雅质版、金质习酒、茅台王子酒、贵州茅台酒(飞天)、剑南春酒、五粮液、国窖1573、红花郎酒,具体生产了多少假酒其表示以公安机关查获的为准。

其只负责生产假酒,其余的比如生产假酒地方的房租及假酒的材料、原酒,还有生产假酒的种类、订单都是老板负责,一般是老板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联系其下单,后然其再按照客户的要求制做假酒。

一般来买假酒的客户都会随身带着酒来,其就负责将客户带来的酒装在假酒瓶子里面,然后用提子打酒灌在瓶子里灌好之后压盖,栓飘带,再固定好防伪标志,最后装上酒瓶的包装就装箱。

酒做完以后大部分是通过寄快递的方式进行交付的,一小部分是由其驾驶其车牌号为贵A9TP865的五菱面包车交的货。

寄出去的假酒有部分是外省的,省内的在安顺和贵阳比较多:2019年9月4日其通过物流公司往贵州省红果县的买家(电话13750630078)寄了三件假习酒1988雅致版(每件6瓶);

给贵州岑巩县的买家(电话18188058989)发了一件假金质习酒(每件6瓶);

2019年09月02日给广西省南宁市同乐大道50号的洪荣州(电话18798821467)寄了假习酒1988雅致版35件(每件6瓶);

2019年08月31日给贵州省盘州市的朱刚强(电话13750630078)发了假习酒1988雅致版(每件6瓶;

2019年08月25日向贵州安顺的买家(电话17157335685)寄了10件假习酒1988雅致版(每件六瓶),其余贵阳市内的其就送货上门。

其做假酒的工具有漏斗、杯子、压盖机、打包带、焊机、热风机、铆钉机、打包机等,送货的是一辆五菱面包(车牌号:贵A9TB85)。

其做假酒以来的收益都是老板收的,然后再不定期给其发工资,金额也不固定,从今年的七月份到现在,一共发了一万块钱左右的工资。

其表弟简海洋是其两天前喊来帮其做假酒的,简海洋负责给其打杂,例如叠纸盒,其付了简海洋几百元钱的工资。

2019年09月05日10时许,其和简海洋一起驾驶其送假酒的面包车,到西南商贸城接一个之前其老板让其联系的定制假酒的浙江人(电话:13601295246),这个浙江人定制了九件(54瓶)假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当天还带了一桶几十斤的酒放到其车上,然后和其及其表弟简海洋一起去了观山湖区朱昌镇其做假酒的地方生产假酒,其和简海洋负责做假酒,浙江人在旁边监工。

下午13时许,其和简海洋以及浙江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陈洪伟的供述及辩解(2019年9月6日00:25-00:57,花溪公安分局阳光派出所讯问室,熊林安、黎源)犯罪嫌疑人陈洪伟在侦查阶段共有四次供述,供述内容比较稳定、一致,重点摘录:2019年02月我到贵阳市三桥进货时,一名男子(约30岁左右,身高168cm左右,身材偏胖,名字我不知道,电话:17885014561)上前询问我是否需要酒,他那里便宜,当时我就留了这名男子的电话。

2019年09月05日早上09时许,我电话联系该男子订购了九件飞天53度带杯贵州茅台假酒,价格每件1200元,由我带制造假酒的原酒过来,他负责制作假酒的其他材料及给我灌装好做成飞天53度带杯贵州茅台酒。

当天10时许,我按照约定驾驶汽车到了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等这名男子,之后他到西南商贸城接我到了他制造假酒的一处民房一楼(具体地名我不知道),到了制造假酒地点以后,我就把我带来灌酒的原酒材料给了他,中午12时该男子帮我将酒灌装好的时候,我看见这名男子制作假酒的库房内还有四件成品的茅台王子酒53度,我就给该男子说我—并给他购买,当时还没有协商价格,总的我一共向该名男子订购了十三件酒:54瓶飞天53度带杯贵州茅台假酒,24瓶茅台王子酒,共计78瓶,然后在我们将酒抬到该男子车上放好准备出发把假酒送至我停车地方的时候,我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该男子是怎么制造的假酒、和谁一起制造的假酒?)该男子制造假酒的地方有两人制造假酒,一个就是我联系的这名男子,另一个我也不知道名字(23岁左右,身材中等,身高大约172cm左右),具体的制造流程我没有注意看,他们就是用我带来的原酒材料混合其他酒灌装在一起,原酒的材料是我以前在独山用店里面回收来的大概40多瓶金质习酒和4瓶左右的真飞天茅台酒兑的,大概有几十斤。

(在制造假酒的现场你还看见了其他的酒吗?)我看了红花郎、还有老习酒、金质习酒、1988。

(你一共找这名男子订购过几次假酒?订购的假酒准备销往何处?

)今天是第一次向该男子订购假酒,这些假酒我是准备拿到我位于黔南州独山县中心广场盛大烟酒店内出售的,销售的价格:飞天53度带杯贵州茅台假酒1500元一瓶,8500元一件;

茅台王子酒53度100元一瓶,500元一件。

(你是否有授权许可经营飞天茅台酒?)没有。

3、简海洋的供述及辩解犯罪嫌疑人简海洋在侦查阶段共有四次供述,供述内容比较稳定、一致,证实:其系高文刚表弟,高文刚在其之前就开始做假酒了,其从2019年05、06月份开始帮高文刚送过几次习酒、红花郎之类的假酒到贵阳周边,每次都是在高文刚车上拿到高文刚事先准备好的包装好的假酒,然后再用其自己的车子送到高文刚指定的地点,每次都送到路边,然后其再联系高文刚,由高文刚联系收货人来收货,卖假酒的钱都由高文刚收的。

2019年09月03日,其因为高文刚之前打电话让其来协助他做假酒来到了贵阳,第二天中午12时许,其与高文刚到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做酒的地方做假酒,其负责做一些杂活,比如叠盒子、收垃圾等,高文刚负责灌装、封盖等主要工作,当天做的是假的红花郎酒,大概做了有十几箱,有五六十瓶,做完后其就和高文刚一起开着高文刚的五菱面包车回家了,当天生产的这些假酒就装在五菱面包车上。

2019年9月5日早上八点左右,其与高文刚在观山湖区的西南商贸城附近接了一个浙江的男子,该男子是订做假酒的客户,带了一桶用于制作假酒的白酒。

之后其就和高文刚及这名浙江的男子到前日生产假酒的地方做假酒,其负责叠盒子和收拾杂物,高文刚就把假酒灌进瓶子里,把酒瓶檫干净,然后用提子打酒灌在瓶子里面,灌好之后压盖,栓飘带,然后将防伪标志固定好,然后就装酒瓶的包装,装好之后就装箱,浙江人在旁边监工。

当日其和高文刚做了九件假茅台酒,一共54瓶,做完后其就和高文刚还有浙江人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其知道跟高文刚一起生产的假酒是没有生产许可证,也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的,做好的假酒是怎么卖的,卖往何处以及卖出的价格其都不知道。

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士美证言(2019年9月5日16:34-16:53,花溪公安分局阳光派出所询问室,黎源、张丽娟)证实:其系简海洋租的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八组465号房房东,是2019年6月12日将房子出租给简海洋的,租金每月400元,简海洋说房子是租来当仓库的。

2、证人代兴荣证言(2019年9月6日10:20-10:42,花溪公安分局阳光派出所,黎源、骆历)证实:其系高文刚租的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三组140号房房东,大概是2018年下半年将房子租给高文刚的,有一年多的时间了,租金每月500元,高文刚说是租来当仓库用的。

四、鉴定意见1、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以2019年9月5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认定涉案的金质习酒64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81瓶、习酒窖藏1988酒4瓶、银质习酒2瓶、茅台王子酒(五星)54瓶、飞天茅台酒60瓶、剑南春(浓香型)60瓶、红花郎酒(酱香型10年)90瓶、五粮液(普通型透明盒)66瓶价格共计人民币三十万二千三百八十六元整。

2、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查获的涉案国窖1573酒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货值金额为13188元。

五、辨认笔录1、高文刚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5日20:47-20:53,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高文刚辨认出让其制作假飞天茅台酒并负责销售其制作的假酒的陈洪伟。

2、陈士美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5日17:02-17:10,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陈士美辨认出租用其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八组465号房的男子简海洋。

3、代兴荣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6日10:51-10:55,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代兴荣辨认出租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三组140号房的男子高文刚。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被告人高文刚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文刚归案后如实陈述案情,庭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其假冒的酒品无毒无害,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获利较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高文刚自2019年2月开始做习酒系列假酒,在本案当中假冒了习酒系列商标及茅台酒两类商标,涉案金额为315574元,情节严重,且系本案主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简海洋的辩护人所提“根据简海洋的犯罪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建议对简海洋作出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该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洪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洪伟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在本案中其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分别在两种以上、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商品的价值总额为315574元,其中,被告人陈洪伟、高文刚、简海洋三人共同实施犯罪假冒生产飞天茅台酒54瓶,根据鉴定价格计算所涉非法经营数额为:80956元。

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实施犯罪假冒生产习酒、剑南春、红花郎、五粮液、飞天茅台等多种品牌的酒类产品,非法经营数额为315574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陈洪伟伙同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假冒生产飞天茅台酒,非法经营数额为80956元,三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本院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分别对其三人定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文刚、陈洪伟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

被告人简海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高文刚、简海洋、陈洪伟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并于宣判前分别交纳罚金,本院认为对于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也不至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本院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决定其应得刑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文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简海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洪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假冒茅台酒、制假工具等予以没收并销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