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刑更19号罪犯陈恩成,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永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2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恩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以罪犯陈恩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陈恩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恩成在服刑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212分。
累计共扣177分:2019年9月30日扣劳动分12分、2019年8月31日扣劳动分28分、2019年7月31日扣劳动分13分、2019年5月28日扣劳动分5分、2019年4月30日扣劳动分9分、2018年12月31日扣劳动分4分、2018年11月30日扣劳动分12分、2018年10月31日扣劳动分22分、2018年9月30日扣劳动分4分、2018年7月31日扣劳动分11分、2018年6月30日扣劳动分33分、2018年5月31日扣劳动分24分。
该罪犯未缴纳罚金,其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恩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罪犯有大额罚金尚未履行,且服刑期间累计扣分较多,酌情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综合考虑该罪犯的服刑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恩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