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66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寰宇大厦主楼**东南部分。
法定代表人:林秋戈,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德志、侯翠竹,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正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镇隆堡村上坝组iv> 法定代表人:吴先会。
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堂财记副食品批发部,住所地,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干货区iv> 经营者:霍树东。
被执行人:广州酒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正鸿酒业有限公司、广州酒刚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堂财记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93,370元以及执行费4,301元(暂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正鸿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交了执行款208,630元,本院在收取执行费3,000元后,将剩下的执行款205,63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尚有8万余元未执行到位。
2019年12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广州酒刚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因该被执行人已搬迁,无法查找,本院在现场做了调查笔录及拍照附卷。
2020年1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酒刚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1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月20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到庭,本院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表示清楚,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其中一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正鸿酒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现本案其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9)粤01执66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