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5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巧英,女,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巧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