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1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iv>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徐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洋桥村**> 法定代表人:徐步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阳县帅洋毛巾厂,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保定市高阳县西演镇延福村**> 法定代表人:李银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徐氏商贸有限公司、高阳县帅洋毛巾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