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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信联汽车装饰行、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2464号
案件名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信联汽车装饰行、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信联汽车装饰行;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信联汽车装饰行,住所地:清远市人民三路**清远义乌商贸城**首层1-050。

经营者:何蓬祥,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哲明,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信联汽车装饰行(以下简称信联装饰行)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法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1××××.9)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联装饰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律点法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律点法商公司未进行答辩。

律点法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信联装饰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ZL20163001××××.9产品的行为;

2.信联装饰行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3.由信联装饰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01××××.9,并于2016年6月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持续合法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13日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如下: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8月22日,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律点法商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将涉案专利以排他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律点法商公司实施,许可使用期限为十年,并约定若遇到第三方侵害涉案专利行为的,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律点法商公司都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申请公证保全证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及配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信联装饰行侵权行为成立。

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判决:一、信联装饰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律点法商公司专利号为ZL20163001××××.9、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信联装饰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律点法商公司负担720元,信联装饰行负担1080元(律点法商公司同意由信联装饰行径付)。

二审期间,信联装饰行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律点法商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提出已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新的证据,该决定是专利确权机关对涉案专利效力作出的确权决定,与本案的处理结果紧密关联,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决定书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律点法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据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律点法商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律点法商公司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信联汽车装饰行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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