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27号原告:上海镜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沁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思杨,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掌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胜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镜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掌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镜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镜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