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初2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创客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万达广场**创客进口商品生活馆 法定代表人:魏静静,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营市创客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