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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黄江锦成电动工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270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黄江锦成电动工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锦成电动工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7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黄江锦成电动工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张锦华,男,汉族,1952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黄江锦成电动工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电钻”】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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